浅议民爆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及演变趋势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5/7/17 阅读:2412

浅议民爆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及演变趋势

安徽省民爆行业协会  秦政奇

安徽天明爆破有限公司  郑德明

 

1、引言

“民爆一体化”这个概念,是从现行的民爆条例中归纳提炼出来的。民爆条例第九条提出,“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、配送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”。这以后,“民爆一体化”这个概念便在民爆产业流行起来了。20069月民爆条例实施以来,民爆产业发生了很大变化,随着民爆资源的整合重组,尤其爆破作业的兴起,使民爆产业真正地链接起来。2014年底民爆物品价格的放开,更是吹响了民爆产业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号角。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,民爆一体化的演进方向开始逐渐明朗起来。

民爆条例第九条提出“民爆一体化” 经营模式,其内涵包括了民爆物品的生产、配送和爆破作业,唯独没有提到民爆物品的销售。笔者以为,这决不是立法过程中无意的疏漏,而是有意为之。民爆条例第九条为何要作如此的表述,这个问题一直盘桓在笔者的脑海之中。本文就这个问题,并结合民爆产业的现实情况展开讨论。

2、爆破作业的兴起使“民爆一体化”成为可能

现行的民爆条例实施以前,民爆产业一直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》(198416发布)进行管制的。该条例共945条,对民爆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作出了规范,但没有单独为爆破作业设立章节,而是把爆破作业的内容放到使用章节里,规定中提到了《炸药物品使用许可证》和《爆破员作业证》,但没有提到爆破作业单位。1984年,改革开放刚刚开始,那时侯的民爆产业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内,民爆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爆破作业等环节完全是相分离的,生产企业只负责民爆物品的生产,销售企业只负责民爆物品的销售,爆破作业则由采矿企业自己负责实施,那时侯,社会上专业的爆破公司寥寥无几,爆破作业还没有从采矿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剥离出来。在1984年民爆条例的规制下,民爆产业还没有链接起来,也没有“民爆一体化”这一提法。2006510发布的民爆条例,共855条,该条例中,爆破作业是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立的,规定中提到了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,也提到了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。从法规层面而言,2006年的民爆条例设定的各项制度,已经引入了市场机制,更加靠近市场,链接起了民爆产业的各个环节,使民爆产业向“民爆一体化”推进成为可能。但民爆产业的现状,却远比民爆条例前瞻性设想要复杂的多。

民爆条例第34条规定,“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”。这也就是说,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制定《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》,以部门规章的名义向民爆产业发布。据了解,公安部确实组织力量起草过《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》,草案几经研讨、论证和修改,但由于种种原因,草案最终流产,未能如期****。因为公安部门的立法滞后,在民爆条例实施以后的几年间,爆破作业单位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,迅速地组建起来,各地虽然也设立了一些爆破公司,但数量有限,导致民爆市场的发育进程缓慢。

《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》****受阻,但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却不能因为立法滞后,迟迟无法落实,于是,在这样的情况下,20125月,公安部改变了****规范的方式,制定了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》(A990-2012)和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》(GA991-2012)两个行业标准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认定,公安部的这两个行业标准,实际上起到了替代部门规章《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》的作用。这以后,在两个行业标准的引导下,民爆资源开始迅速向爆破作业领域聚集,各地的爆破公司以非常快的速度组建起来了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市场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,当民爆企业认识到,只有爆破公司才能管控并稳定民爆市场时,民爆资源就会迅速流向爆破作业领域。当然,一些了解民爆市场情况的社会资源,也开始流入爆破作业领域,进入民爆产业。从2012年下半年起,由于爆破作业的兴起,民爆产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,变化的最明显特征,就是爆破公司控制市场的作用在增强,而销售企业原本强势的销售地位开始弱化。

因为民爆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,笔者无法了解到其他省、市关于组建爆破公司方面的信息,因而也无法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判断。安徽省的情况是,截止目前共设立了94家营业性爆破公司,其中一级资质的9家,二级资质的4家,三级资质的8家,四级资质的73家。在这94家营业性爆破公司里,民爆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和科研机构出资组建的全资、控股和参股的爆破公司所占的比例接近一半。

爆破公司虽然组建较晚,但发展迅速,并很快分享了民爆市场这块“蛋糕”。目前,民爆市场仍处在发育发展过程中,对民爆产业来说,爆破作业的兴起,使“民爆一体化”成为可能。

3、在市场需求下降的境况下,爆破公司的作用将凸显

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,基础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了。随着煤炭、钢铁、水泥、玻璃等工业矿产品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,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增多,民爆产业也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周期。观察十几年来工业炸药需求曲线可知,我国经济发展增速快,工业炸药需求的曲线就上扬,经济发展增速放缓,工业炸药需求的曲线也趋于平缓。2003年和2004年增长速度较快,每年净增工业炸药30万吨,此后增长的速度逐步放缓。4万亿大规模投资计划实施后,2010年和2011年工业炸药需求增长的速度突然间加快,分别增长了58万吨和54万吨,此后增长速度又开始放缓,至2013年,全国工业炸药需求达到了创纪录的439万吨。

2014年,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,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,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,与此相对应的,工业炸药需求的曲线也开始掉头向下。据民爆统计资料显示,2014年,生产企业销售工业炸药431.84万吨,同比下降1.79%,销售企业销售工业炸药280.96万吨,同比下降11.81%。到了2015年第一季度,我国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,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速放缓至7%,并预期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。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,2015年第一季度的民爆市场,也加快了下降的速度。生产企业销售工业炸药67.75万吨,同比下降14.13%,销售企业销售工业炸药43.16万吨,同比下降20.15%,并且,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销售总额和利润总额,下降的速度已经从1位数加快到2位数了。这正如肖春泉司长在重庆会议上指出的那样,民爆行业的“冬天来了”。

民爆物品的市场需求下降,这是谁都无法改变的现实,问题的关键是,谁能长期占有并扩大既有的市场份额。民爆市场需求增长时,民爆企业有足够的市场空间释放产能,民爆市场需求一旦萎缩,为争占市场份额,激烈的竞争就会出现。而最终的竞争,必然体现在爆破公司之间。

随着民爆产业的链接发展,生产企业认识到,比较稳定的是可以通过自己的爆破公司释放产能,销售企业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爆破公司稳定既有的市场范围。尚未组建爆破公司的民爆企业,处境就非常困难了,所能使用的唯一手段,就是让出部分利润,降低销售价格,但这样争取到的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。由此可以看出,市场需求趋旺期间,爆破公司有很好管控市场的作用,市场需求一旦趋缓并下降,爆破公司的作用就更加凸显出来了。

4、民爆条例鼓励的“民爆一体化”经营模式

民爆条例实施以后,笔者曾不止一次与业内人士探讨过“民爆一体化”这个话题。在我国,民爆一体化最终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经营模式?对这个问题,民爆企业的认知并不是一致的,生产企业有生产企业的说法,销售企业有销售企业的理解。

“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、配送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”。 依笔者推测,民爆条例的表述,指的是现场混装炸药的“一体化”,民爆物品的原材料配送到现场,经混装后灌装炮孔,进而实施爆破,这个过程一次性完成,期间并没有明显的销售行为。但是,如果爆破的是包装炸药,这个过程就不可能一次性完成,期间必然包含销售环节。显然,“民爆一体化”, 远不止民爆条例规定的这一种经营模式。

随着民爆产业一体化的不断推进,现场混装炸药的数量稳步增长,占全年炸药总量的比例逐年提高。2014年现场混装炸药91.29万吨,占总量的21.11%。由于各地矿产类型和开采方式不同,现场混装炸药发展十分不均衡。内蒙古地区现场混装炸药量最大,全年为33.65万吨,占本地区总量的70%,山西、辽宁、新疆和江西等省现场混装炸药发展也较快,总量超过3万吨。从统计数据看,现场混装炸药占总量的五分之一,今后的比例虽然还会有所提高,但不可能会全部覆盖,对包装炸药的需求总是存在的。现场混装炸药是受到外部条件制约的,它的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生产企业,不达到相当开采规模的小塘口、小矿山,是不具备现场混装炸药条件的。

从民爆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,民爆条例提出的“民爆一体化”经营模式,内涵相对狭窄,包容度不够,一些开采规模还不是很大的矿山,目前还不具备现场混装炸药的条件,使用包装爆炸的矿山也是可以实行“民爆一体化”经营模式的。

5、通过对民爆资源的整合和延伸,逐步实行民爆一体化

2011年《民用爆炸物品行业“十二五”规划》提出,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和延伸,推进一体化进程,使优势资源向龙头和骨干企业集中。民爆产业要实行民爆一体化,必然要对民爆产业“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和延伸”,而最有效的方法,就是由市场来配置民爆资源。

民爆物品价格放开以后,民爆企业感受到了压力, 2014年以来,市场需求开始了持续下降,面对已经饱和的市场需求,无论是体量小的,或是体量大的企业都已感到艰难。生产企业感受到的艰难和销售企业是不一样的。面对日渐萎缩的市场需求,生产企业感受到的艰难是,产能无法释放,利润下滑,最终导致资源沉淀,已组建爆破公司的生产企业境况稍好一些;销售企业感受到的艰难是,价格放开以后,价格博弈趋于激烈,最终导致利润下滑,尤其是尚未组建爆破公司的销售企业,已经失去了民爆市场的主动权和控制权,到了被淘汰的边缘。

笔者在调研考察后认为,在民爆一体化推进过程中,销售企业还是有存在价值的,不过,这里所说的是指部分民爆仓库、安全管理、服务水平好和地理位置优越的销售企业,这些销售企业可以转型成为生产企业的分销点、中转站,就近就便覆盖民爆市场,甚至成为生产企业的爆破分公司和项目部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也是“民爆一体化”的经营模式,从民爆物品的生产,到中转分销,到爆破作业。“一体化”这个概念,应该宽泛的去理解,充分利用现有的民爆资源,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场混装炸药这种模式层面上。当然,民爆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和演变趋势,取决于市场竞争,取决于竞争后的优胜劣汰,一句话,民爆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是在市场作用下逐渐形成的。

现在在民爆产业,谈论的最多的话题一是“价格”,二是“直供”,而民爆物品是直接供应,还是间接供应,最终归结到的一点也是“价格”。这就是民爆物品价格放开,给民爆企业带来的阵痛和冲击。价格放开以后,民爆物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,随着市场需求下降,价格博弈、市场竞争将开始变得激烈起来,这是任何一种产品市场必将经历的发展发育过程。在这个竞争博弈过程中,一部分观念陈旧、管理落后、本质安全度差、成本高企、缺乏战略思考和竞争力弱小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,低效益资源流向高效益资源,民爆资源得以整合和延伸,优势企业变得更加强壮。民爆企业的“小、低、散”状况,通过市场竞争后的重新配置,会逐步得到改善。

市场经济条件下,资源由市场来配置,效率显然要高得多,因为,市场不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,还兼顾到社会利益。

6、结语

对民爆产业来说,推进“民爆一体化”经营模式是个大课题。笔者以为,民爆企业要用战略思维思考这个问题,思考企业的续存之路,思考企业的战略发展路径。所谓“一体化”就是企业在一种体制内生存发展,是利益共同体,如果资产纽带联系得非常紧密的话,就是一个生命共同体,荣衰与共。

民爆市场的需求是有限的,关于这一点,民爆企业已经看得很清楚了。而民爆产业结构的变化正在进行,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,这种变化正在加快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,民爆行业的“大洗牌”,无论是温和的还是激励的总要到来。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,民爆产业的发展,“民爆一体化”经营模式的形成,离不开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轨道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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