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爆市场运行的若干意见》

征求意见的通知

 

各相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爆市场运行,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,协会秘书处起草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爆市场运行的若干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,现下发征求意见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相关单位接通知后,立即组织讨论,形成意见并于328日前书面反馈至协会秘书处。

二、民爆销售企业总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分公司讨论,汇总意见,并于328日前书面反馈至协会秘书处。

三、协会秘书处QQ 309740616;电话0551-6382 0247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徽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秘书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3月22

 

 

安徽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

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爆市场运行的若干意见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爆市场运行,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,现以自律协议为依据,并结合自律协议运行以来的市场情况,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。

一 市场范围

第一条 民爆生产企业的市场范围,应充分尊重历史已形成的格局,不得以价格或非价格等手段挤占、扰乱他人市场。

第二条 民爆销售企业的市场范围,按所辖行政区域划分,对少数民爆销售企业退出经营以及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场,按以下三种情形确定:

(一)民爆销售分公司退出经营后,行政区划没有调整的,该市场由原总公司覆盖。

(二)民爆销售分公司退出经营后,行政区划调整的,该市场由现行政区域内的总公司覆盖。

(三)分公司与总公司按现行的行政区划,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,但分公司经营正常的,继续维持现有的总分公司市场关系不变。

第三条 终端用户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,按属地或就近的原则,由市场主导方或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协商确定。

二 市场比例

第四条 民爆生产企业的市场比例按历史形成的比例确定,不得以人为的手段扩大自己的市场比例。历史形成的比例,按上年度在该市场实际销售量占该市场总量的份额确定,根据特定市场的具体情况,可上溯二至三年的销售数据来确定。

第五条 民爆销售企业的市场比例,按行政区划范围来确定,不得跨行政区域占领他人市场。

第六条 外省产品占领的市场,按属地或就近的原则,由市场主导方或协会组织相关企业,共同研究占领该市场的措施及比例。

三 市场价格

第七条 市场价格应严格遵守自律协议约定的浮动范围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之间按1.42:1的比例实行同升同降,共同分担市场压力;民爆生产企业之间在同一市场同一产品应执行同一价格,由该市场占主导地位的民爆生产企业与民爆销售企业协商确定,其他民爆生产企业应遵守服从。

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、特殊用户等原因,确需超出自律协议约定的价格浮动范围,需按程序报协会协调解决。

四 省外产品

第九条 向省外民爆企业购买省内没有的产品,按《自律协议》和《关于加强落实自律协议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皖爆协[2016]13号)规定的程序,可随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条 购买省内有的产品,遵循“适当控制、有序进入”的原则,按以下要求办理:

(一)不开新点;

(二)对传统市场不得突破上年度单位实际外购总量或备案的合同总量,不得突破单位实际外购总量或备案的合同总量占总销量的比例;外购合同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次审核办理,上半年执行40%

(三)对特殊情况的外购合同,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;

(四)预先报协会核定,民爆办备案后执行。

五 协调方式

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情况,分应急核查、定期检查、重点督查三种协调方式。

(一)对临时发生的市场问题,组织应急核查;

(二)按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方式,每半年对自律协议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;

(三)对较为突出的市场问题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,组织重点督查。

六 协调机制

第十二条 发生市场问题时,鼓励当事方依据自律协议等相关规定,主动交流沟通,协商解决。

第十三条 自行协商不成的市场问题,由会员单位书面报告,说明事件的具体情况、要求协调的事项及期望达到的目标等,协会按以下运行机制组织开展协调工作:

(一)秘书处协调。秘书处组织情况调查与协调,提出初步解决方案,并按相关程序上报;

(二)市场协调小组协调。对秘书处协调结果存在异议,或秘书处协调存在困难的市场问题,提交市场协调小组开展协调;

(三)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协调。对市场协调小组协调结果存在异议,或市场协调小组难以做出协调意见的市场问题,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解决。

第十四条 各类市场问题的协调意见,由秘书处按程序报送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,并负责落实、督促和检查。

 

第十五条 本若干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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